麻麻别生气 发表于 2016-6-14 21:04

房屋出命案成“凶宅” 房主告租客索50万贬值费

今年4月,通州区某小区发生凶杀案,一名保姆在房屋内将一位老人杀死,保姆随后自杀。近日房主将被杀老人的儿子李某诉至法院,房主称,该房产系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称其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实际上是其父和保姆一起居住。由于这起凶杀案,房屋成为“凶宅”,市价贬值严重,房主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近些年来,购买“凶宅”要求撤销合同以及索要房屋贬值费的案件时有发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康凯律师称,如果租住人的主观过错造成房屋成为“凶宅”,房主有权向租住人索赔,如果租住人无主观过错,其承担的房屋贬值的责任不大。

佛在心中 发表于 2016-6-14 21:15

发发慈悲吧律政部门,请你们明确规定一下,那些地方或场所能合法自杀,穷人想死都死不起了

撒尼契佤 发表于 2016-6-14 21:15

有些东西你信就有,不信也有,一些忌讳延续几千年是有道理的,没遇见过不代表没有,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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