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头像 发表于 2016-11-15 18:32

最高法: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15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尼玛,起不来呀 发表于 2016-11-15 18:50

死缓减刑应该一律改为终身监禁才会,可以不杀你,但要你死在监狱里。不允许假释,不许保外就医,不许特赦,不许监外服刑

寄托在手 发表于 2016-11-15 18:50

重罪不应该有减刑,能判死刑的有几个是不该死的?减刑必须征求被他们伤害的家属的意见。

无所谓爱与不爱 发表于 2016-11-15 18:50

贪污一百万以上的直接枪毙🔫

爱要有你才完整 发表于 2016-11-16 12:54

Ich bezogen, was ich kam zu einer Soja-S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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