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布 发表于 2016-11-26 13:48

3元买到过期3天矿泉水 市民起诉获赔千元

   4月24日,哈市市民王某花3元钱在超市购买了一瓶矿泉水,结账付款后,王某发现矿泉水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4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商品已过期3天。王某找到超市管理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自己1000元,共计1003元,并由超市承担诉讼费。在庭上,超市方面称,王某购买矿泉水并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不够赔偿千元标准。       近日,经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4月24日,王某在该超市购买了一瓶单价为3元的矿泉水,双方即建立了该商品的买卖关系,且已即时结清,双方事实清楚,均为认可。王某提供了该商品实物,能够确认该商品确实已经过期,超市方面否认该商品是王某当日在超市购买,但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举证,王某举证证明力大于超市方面,因此,法庭依法对王某证据予以采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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