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恋爱 发表于 2017-1-10 14:16

餐馆擅用汪涵"站台"被判赔10万 老板:他是我偶像

    “有人模仿我的脸,还有人模仿我的面……”这是汪涵代言产品的广告词。没想到,还真有人使用了汪涵的“脸”,而且还因此吃了官司。       长沙的文先生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汪涵的照片,打印出来挂在自家餐馆门前,并配上广告文字,以此招揽生意。之后,文先生被汪涵起诉。   文先生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开了一家名叫“湘水谣”的餐馆。因为很喜欢汪涵,他擅自把汪涵的照片制作成宣传海报,挂在了餐馆门前。海报还配有“湘水谣,湘菜基地,十二年荣称吃货明星”的文字。因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文先生被汪涵起诉侵权,并索赔80万元。   2017年1月9日,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文先生的行为对汪涵造成侵权,判决文先生停止使用汪涵肖像,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文先生当庭表示“一定会上诉”。      2015年11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餐馆老板文先生表示,“我只是喜欢他(汪涵),在店门口挂了他照片,没想到会惹上官司。”      文先生经营的餐馆面积有200多平方米。“就是一个小店子,没什么名气。”他说,将汪涵的照片挂出来,只是无意间冒出来的一个想法,就跟很多人喜欢刘德华、郭富城一样。“汪涵是我偶像,就挂了一张照片摆在店门口。”      对此,汪涵的代理律师、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提出,作为“湘水谣”餐馆的经营者,文先生未经汪涵本人允许,在店门口使用汪涵的肖像,属于虚假宣传。      “已经有消费者提出他们之所以去这家餐馆吃饭,就是因为看到了汪涵做的广告,但去吃了之后觉得跟想象中应有的水平相差很远。”杨洪提出,餐馆的侵权行为给汪涵的整体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

右手年华 发表于 2017-1-10 15:53

10万 汗就当是出钱买教训吧

有你足矣 发表于 2017-1-28 11:04

有时候,我们对别人的小恩小惠感激不尽,却对亲人一辈子的恩情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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