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老乡当野猪一枪打死,逃亡17年饿到想吃土
近日,淳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告老汪59岁,淳安人,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他肤色黝黑、脸颊瘦削,佝偻着背,头发、胡子都已经花白。 “我认罪,我早就想来认罪了!这么多年,我没过一天好日子,简直生不如死……”庭上,老汪涕泪纵横。 1999年12月10日下午,老汪和同村的几个村民一起上山打野猪,期间,老汪误将身在芦苇丛中的老乡江某当成野猪,用土铳开枪射击,击中了江的胸部。 当时,江还有生命迹象,断断续续发出微弱的呼救,但老汪心里害怕,既没有报警,也没有主动施救或求助其他人,他丢掉土铳跑下山,开始了逃亡生涯。 江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死因系胸部遭霰弹击中导致心脏破裂。警方通过调查走访,认为老汪有重大嫌疑。 老汪一逃就是17年,这些年里,他有家不敢回,白天捡捡垃圾,晚上就睡在涵洞,经常吃了上顿没下顿,靠捡别人丢弃的烂水果、残羹剩饭果腹。 “不敢往人多的地方走,每天晚上都睡不安稳,老做噩梦,远远听见警车声音都要吓出一身汗,总感觉是来抓我的。”老汪先后去过江西、安徽等地,兜兜转转一圈,又回到了淳安附近。他说,今年年初天气最冷的时候,自己躲在山里,每天能吃的只有野果、树枝,实在饿得受不了了,甚至想吃土充饥。 今年2月1日,已经10天没有找到食物的老汪再也坚持不下去了,他跌跌撞撞地跑到一户人家门口,敲开门,告诉对方自己是逃犯,请求对方报警。 见到警察,老汪嚎啕大哭,他说,自己已经想清楚了,只要能吃上一顿饱饭,睡个安稳觉,不管什么样的判决都愿意接受:“哪怕要以命抵命,我也认了,我是罪有应得!” 淳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汪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无持枪证,违法持土铳开枪射击,在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报警及施救,且负罪潜逃17年之久,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但鉴于其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汪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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