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茹 发表于 2017-6-25 11:52

男子暗恋漂亮女上司 提杀猪刀找“情敌”打架

      今年32岁的陈某,是桂林兴安县人,在桂林市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公司有一位美丽的女上司小丽(化名),陈某对其一直很青睐并展开追求,不过小丽却一直把陈某当成同事和朋友。  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陈某无意中在小丽的手机上看到同样做保险的同行李明(化名)在微信上和小丽的交流,陈某觉得李明言语有调戏的意味,这让他心里觉得不舒服。之后,陈某先是试图用自己的微信加李明为好友,可是对方没有通过。      2016年11月23日晚,陈某在与几位同事还有小丽一起去咖啡馆聚会时,用小丽的手机假装是小丽本人,约李明出来玩。李明兴冲冲赶来后发现不对,气氛也弄得很尴尬,待了一会后便离开了。  之后李明在微信上与小丽确认陈某是不是其男友,而陈某再次用小丽的手机表明身份与李明对话。李明要求陈某就刚才假冒小丽将自己骗出来的事道歉,但遭到陈某的拒绝。  生气的李明回到家后,发现了之前陈某申请加自己微信的信息,于是便通过了对方添加好友的请求。两人在微信了争吵起来,并约第二天下午见面打一架。      6月24日下午,两人在微信上再次发生争执。傍晚近7时,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驾驶电动车来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上的一家保险公司,在该公司一楼找到了李明。两人先是发生了争吵,相互谩骂、推搡,随后动手互殴。  李明在二楼的同事见状后下楼查看情况,陈某看到李明的同事下来,以为是对方叫来的帮手,于是跑到自己的电动车旁,拿出事先放在里面的那把杀猪刀,回身冲向了李明,扭打过程中朝李明砍了三、四刀,造成李明脸部受伤。  6月24日晚8时12分许,陈某在该保险公司一楼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明面部创口长4.6CM,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颞部创口长2.2CM,构成轻微伤。   据介绍,庭审前,桂林市秀峰区法院组织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是事出有因,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幸福 发表于 2017-6-25 15:29

幼稚冲动太不成熟了女上司不会喜欢你这种类型的   放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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