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 发表于 2018-10-16 13:57

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10.8万元

      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覃某,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嫉妒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玩耍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受害者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笑相逢 发表于 2018-10-16 15:55

未成年保护法我只能呵呵      这当初是谁设的法啊    都杀人分尸了 还不严重吗 还不判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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