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区公安交警今起配枪上岗执勤 十五种情况可开枪
1月1日,绵阳市首批城区公安交通警察正式配枪上岗执勤。 以往,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交警往往难以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控制,需由派出所或后续巡特警前来支援。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路面突发治安、刑事案件,这就要求公安交警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维护道路治安稳定、打击处理突发犯罪的本领和技能。在配备枪支开展武装巡逻后,交警也能第一时间对犯罪现场进行打击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已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务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逃脱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犯罪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拘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拘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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