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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身边事] 七旬老人继承父母房产遇阻 须证明爷爷奶奶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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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7岁的徐义清家住城区刘家大堰。去年春天,他开始办理父母留下的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此间却意外遭遇“奇葩证明”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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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他必须证明“父母的父母”爷爷奶奶已经死亡,“他们早在解放前就去世了,即便在世也有150岁了。”但是没有部门能够给他开出这份证明。7 v8 K* k/ H1 H% m( E3 C

+ _; ?  y+ z: U% C0 c, t+ F  一年多来,他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自己的家族信息。但因年代久远,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他找不到“父母的父母”死亡的证据,难以举证。( X3 q8 Z7 F7 }0 U0 ]2 ^1 R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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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辈留下房产4 T& `+ f1 v& _. v

& u3 f& S% B9 g4 B# ?3 [6 Z+ ?$ S  去年春上的时候,徐义清想把父母留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再留给儿子。位于刘家大堰的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按法律规定,凡领取房产证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 h; [5 k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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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义清说,在房管局,他被告知“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他赶紧跑到市公证处。填表时,看着清单上罗列的证明材料,徐义清感觉“头都大了”。为了办齐证明材料,他来往于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档案馆、公证处等。但在“父母的父母的死亡证明”这道关键手续上卡壳。3 C& ~, x& p6 t: H6 M6 G& [

# u7 d: z; g$ E8 U, N; d7 w  徐义清说,他的祖籍是“汉阳新沟”的。父亲徐汉香只有10多岁的时候,爷爷、奶奶就过世了,后来被一位叔伯哥哥带到宜昌读书,后投身革命,和老家几乎没有联系。解放后,徐汉香在一中当老师,2002年过世时88岁。2013年,徐义清的母亲过世,老人共留下两套房产,“当时也没有这个意识,留个遗嘱啥的。”9 `/ h$ a/ g1 d! J! n

+ V) J; {9 J6 i* S& g$ T/ s  徐义清共兄妹四人,徐义清是老大,还有大妹徐义珍、小妹徐义丽和小弟徐义端。不过,小弟在1988年因为疾病去世了。对于父母留下的房产,兄妹三人都协商好了,一套归徐义清,另一套归徐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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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J3 {! t# x9 R: J  开具证明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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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8 r( C* c! |- r9 c2 J  徐义清找到所在的刘家大堰社区,社区的负责人告诉他,“你如果要证明你父母死亡,我们可以出证明,大家都亲眼所见。”但社区拒绝为他开出“父母的父母”死亡证明,“这个我们确实不知道啊,怎么证明呢?”“别人说的也在理。”徐义清又跑到辖区派出所寻找帮助。“里面的民警很热情,但开证明的事也让他们很为难。”徐义清说,民警告诉他根本就查不到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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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又把徐义清支向法院,“他们一锤子就能搞定。”事实上,对于这些林林总总的证明,公证处并不是“有意刁难”。因为根据法规,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到法院诉讼,用调解书、判决书都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提交公证书。”在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勤国的指导下,徐义清把自己的大妹、小妹告上法庭;而大妹则把徐义清和小妹告上法庭,律师试图通过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最后让他们拿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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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F2 d8 Z; M# v+ D  诉讼之路不通' x) K* j, `* d5 _% G! `

8 ~* F4 [9 U( }% p  今年8月20日,西陵区法院给大妹徐义珍诉徐义清和小妹徐义丽的案子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她顺利办下过户。遗憾的是,在对徐义清诉大妹徐义珍、小妹徐义丽的案子时,法院认为:“原告徐义清及被告徐义珍、徐义丽虽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徐义清、徐义珍、徐义丽系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对该协议的效力本院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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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这个判决让律师毛勤国傻了眼,更让徐义清感到无可奈何。“我父亲如果还活着,都一百多岁了;爷爷奶奶如果还在世不成神仙了,怎么可能还活着?”11月23日,徐义清在市二医院病房里,对如何才能继承父母房产感到绝望。之前,为了这个官司他已经支付一笔不菲的诉讼开支,“这到底是怎么啦,自家房子咋就归不到自己的名下来呢?”$ Z1 n( b. R# g* a* }$ x

+ C* H. h/ g, I  E  订立遗嘱必要2 O2 a/ }6 t+ V3 z, ^6 z$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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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毛勤国建议,“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公证。公证就是为了依法保护公证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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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据报道,在2015年的北京市“两会”上,就有12名市政协委员联名,认为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围。对此,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以“声明”代替“证明”。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曾提议建立公告制度,“房产局认可后发一个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异议就去法院诉讼,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过了就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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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太实诚了,给相关部门的管理人送点礼就行了。这些事儿,只有经历过才知道,送了礼,立马就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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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在整顿了么,怎么还存在这种乱七八糟的证明,真让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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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朝了,前朝文件就是找到也不认可吧,要不我拿着前朝的地契就可以收房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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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红楼迷现一神:上联“贾宝与林黛遇,薛宝拆”。众人皆赞,乃千古绝对也!无人能解。忽一日有人回帖冒出一下联“陈冠吸张柏汁,谢霆疯”。 瞬间全楼为之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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