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航,2001年1月出生在四川,至今尚不满16周岁。他小小年纪就随父母离开老家,来到慈溪谋生。由于还是未成年人,小航在慈溪找不到工作,情急之下,他冒用他人身份证,来到慈溪一家电器公司求职。厂方也没有仔细核查小航身份,从2015年7月1日起,小航就开始工作,被安排到车间当起了流水线操作工。
" T/ K% p& B! \1 l& X# L6 E Q' S 今年5月26日,小航在车间和同事一起拖运产品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小航胫腓骨股骨折,住院治疗了2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已全部由电器公司支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小航伤势为9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误工期限206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事后,小航家人认为,孩子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受的伤,电器公司理应按工伤待遇赔偿。但电器公司觉得,小航是因为弄虚作假进工厂上班才出了事,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险也因身份不符无法理赔,他们只能给予部分补偿。4 q; a$ S- Y, q7 y: i
于是,小航和家人来到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申请人小航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最后,小航以父亲为法定代理人,并委托律师,把这家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约16万元。+ ~0 u6 d2 B/ _8 T [1 f9 |' _
法庭上,原被告同时到庭,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 L# z# x$ @; Y2 f, U 小航一方对诉请赔偿金额作了更改,除去电器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共计4万余元,现要求一次性赔偿11万余元。 电器公司也表了态,承认小航是公司员工,但事故发生时小航年仅15周岁,作为童工的他之所以能进公司上班,是其隐瞒真实年龄造成的,所以他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只同意再行赔付7万元。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电器公司同意增加赔偿金(最终赔偿金额为10万元),小航一方也愿意接受,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小航一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本起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