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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爆料] 男子360万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终审判决: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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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  龚先生认为,4S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 F" n/ K7 Y, y. {4 Q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8月14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 s9 o/ k& G6 J( A8 S9 w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罚。
- f5 z% i5 n* x7 f. \; [  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店称,只是该4S店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4S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会购买,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
5 m+ N2 h6 j! r* j- L  r5 a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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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5 v! c: B0 _     综上,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10.82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2万元的费用由4S店自行承担。
发表于 2016-12-1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一赔一了 不错了  再去买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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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赚啦 几百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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