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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爆料] 外地女子为让儿子在上海考大学 离婚嫁上海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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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遗产诉讼案,引起关注。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上饶人,詹女士为了让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与丈夫离婚,并嫁给上海一名比她大29岁的老人。而一年后,这名上海籍老人去世,留下96万余元遗产引发该女子与老人弟妹之间的争夺。& D. D4 ]) S: `7 ~0 F* a* Y
据介绍,40岁的女子詹某,是上饶人,但在上海打工近20年。
      法院的判决信息披露称,就在2013年9月23日,詹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某又闪电般地与年长29岁的上海籍陈老伯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
      据介绍,在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老伯独居上海市新闸路一房屋内,而在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而在拿了一笔动迁费后,他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康定路某处租房居住。鉴于陈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过节都会派员前往他处慰问。开始,街道地区并不知晓陈老伯与詹某登记结婚,但纸包不住火,陈老伯结婚的消息还是悄悄传开了。
     然而,陈老伯却在与詹某结婚一年后的2014年10月6日去世,留下遗产约96万元,且在死前陈老伯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
      最终,这件事闹到了法院,詹女士将丈夫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告上法院,理由是他们不告诉陈老伯葬礼的时间和墓地的位置,而且死后留下96万余元遗产,陈老伯没有子女,而她与陈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某能在上海考大学所办手续,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用,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承诺人:王某、詹某、陈某某。2013年10月17日。”就在庭审期间,一份《承诺书》由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向法院递交,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
       法院信息披露,法庭上,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这份承诺书中,詹某及其前夫王某与陈老伯,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认为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目的,是为了詹某儿子在上海读书之需,求陈老伯假借结婚之名提供帮助。他们还称,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生活;而詹某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未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之诉。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尽管《承诺书》不是遗嘱,但詹某、王某与陈老伯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鉴于詹某系死者陈老伯的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但根据詹某与陈老伯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某及前夫共同向陈老伯承诺,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另外,法院还认为,本案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除去丧葬费等剩下的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老伯的四个弟妹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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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的也不好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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