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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身边事] 为延续香火,公公竟与儿媳私定荒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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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大爷的儿子王鹏是家中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因为考虑到要照顾父母,就通过考试回到家乡的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上班后不久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在医院上班的漂亮姑娘程娟,在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儿媳程娟就有了身孕,王大爷老两口很是高兴。       然而谁能料到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儿媳怀孕将近3个月的时候,儿子王鹏有一天在上班的的路上突然遭遇车祸身受重伤,经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挽回他年轻的生命。老年丧子给王老汉夫妻俩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使他们一直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当中,但还有一件让王老汉担心的事情又随之而来:儿媳程娟才24岁,以后肯定还要再找人家,可她怀的孩子可是王家的“香火”啊,失去了独生子可不能再失去孙子了。于是王老汉找到儿媳程娟让程娟务必保证把孩子生下来,程娟本来因为失去丈夫也正在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她明白公公的心思,就点头答应会把孩子生下来。可王老汉还是不放心,在王老汉的再三要求之下程娟又和公公签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程娟必须将与丈夫王鹏的孩子生下来,如果违背协议程娟要支付王老汉违约金8万元。
9 z& X% X! a; Q* [4 k' \        然而就在协议签订完半个月后,程娟却在娘家人的陪同下含泪将孩子打掉了。消可是就在协议签订完半个月后,程娟却在娘家人的陪同下含泪将孩子打掉了。消息传到王家,王老汉的老伴气的卧床不起,王老汉也伤心欲绝的整日茶饭不思。王老汉最后实在气不过,就拿着与儿媳签的“香火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程娟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程娟支付8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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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既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是否生育是女性的一项权利,女性可以自由行使,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来强迫女性生育或者禁止女性生育。
本案例中的王老汉与儿媳签订的“香火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香火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王老汉也没有权利要求程娟支付8万元违约金。可能有人认为法律太无情,王老汉和老伴想延续家族血脉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我们更多的是要寻求最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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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条小生命啊 怎么忍心打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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