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建安区人民法院,拿着一纸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王先生一脸无奈。
l% i( j# t" Q 王先生现年28岁,湖北人,于2011年5月和建安区一名陈姓女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妻子经常外出不归,且于2015年11月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因为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日子,王先生痛下决心,千里迢迢来到建安区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在受理此案后,该法院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上显示的地址找到“陈女士”家,送达开庭传票。“俺闺女和女婿过得好好的,前几天还一起来看我,咋会离婚哩?是不是弄错了?”在弄清法院工作人员的来意后,“陈女士”的父亲一脸迷茫,仔细看了看被告的身份证号,发现确实和自己女儿的一样。突然,他把大腿一拍,“起诉俺闺女离婚的这个人我不认识,肯定是弄错了”。 随后,“陈女士”来到法院,发现卷宗里结婚证上的女人竟是自己的亲妹妹。“陈女士”告诉该法院工作人员,因为一些琐事,数年前,妹妹和家人吵翻了,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再回过家,没想到她竟然冒用自己的身份证结婚了。 当该法院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告知王先生后,王先生这才向法官吐露实情。原来,王先生和妻子是在湖北打工时认识的。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时,王先生的妻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冒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因王先生的妻子和其姐姐长得非常像,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未能识别出来。如今,王先生急于离婚,却联系不上自己的妻子,这才心存侥幸来到建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条件,经审理,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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