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坛老哥 发表于 2012-8-21 01:35

不以恶意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合乘”不予处罚

时下,“拼车”有关嫌疑不合法运营的议论,也让不少“拼车”一族颇有忧虑。

昨天,国家交通部以文字表达方式回复深圳市交委称,不合道路客运打理特点标志的“拼车”行径,不予以责罚;但以谋利为目的,借“拼车”之名进行客运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非法运营

  其实,因为能明显减少出行私家车,又方便出行,有利环境保护,“拼车”越来越受一些上班一族的青睐。

  去年7月深圳市市委,《全市党员干部“绿色出行”志愿行动方案》就提到鼓励“拼车”出行: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立“拼车”点,开辟相关通告栏,集中组织党员干部自我组合,“拼车”上下班。今年4月,市直机关工委也倡议“拼车出行”,为“绿色出行”行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生活中,小区业主、公司同事之间的“拼车”,更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有大量“上下班拼车”信息。不过,普通市民“拼车”间多有收费(以网络拼车信息为例,“上下班拼车”收费单程收费在5到8元间),名义上为“分担油费”,但“涉嫌非法营运”质疑由此产生。

  不罚应有界限

  昨日,市交委以书面形式回复《深圳晚报》提问。市交委称,根据现行有关道路运输法规,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客运活动。执法实践中,如查实不符合前述道路客运经营特征的“拼车”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不予以处罚。

  回复同时表示,以营利为目的,借“拼车”之名,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出租车合乘问题,回复称,乘客租用出租车后,非经乘客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另载他人。因全市出租车点召平台仍在建设中,对是否会推行出租车拼车,该委未作答复。

  网上信息存疑

  行政诉讼律师梅春来介绍,“拼车”的法律问题,目前争议确实较大。

  他分析,这涉及整治营运市场和绿色出行的矛盾。他对此表示,道路客运经营的3个特征中,缺一不可,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具有商业性质”是关键。

  他说,网上向不特定人群招揽拼车,又涉及收费,基本可认定属非法营运;因为与同一个公司内的互助性,熟人之间较为固定的“拼车”不同,网上发布属“公共招揽”,报酬上可能也超越了油费平衡。

    但他指出,是否“具备经济活动性质”,相关部门如今多依据“是否收取费用”确定地认为,这种作法并不就绪。“无论是否有取得好处的目标,就由于收取费用,一点互相帮助行径就被确定地认为是具备经济活动性质,这是扩张化处置。”他说,“你只能做好管闲事,不可以收取费用,这对绿颜色远门也有制约效用”。他对此剖析,这有可能和不合法营运私密性较强,相关部门查处困难程度大相关。他提议,就像公安部门依据资可区别属娱乐仍然牌,应颁布更细化确实定地认为标准。

拼车合乘这一利国利民的交通方式,越来越受人青睐,在深圳拼车的实例中证明拼车不再被划入非法营运,拼车合法离我们不再遥远。
原文转载自AA拼车网(http://www.aapinche.cn/news/MTJJ_110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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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猫 发表于 2012-8-21 08:35

哇塞 这个规定好耶

肥猫 发表于 2012-8-21 08:35

以后出门可以放心拼车了

粉笔小新 发表于 2012-8-21 20:42

{:7_237:}

小茹 发表于 2012-8-22 14:18

{:4_220:}

小茹 发表于 2012-8-2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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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kj5z41 发表于 2012-8-23 11:00

感激涕零,谢谢楼主的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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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会计818 发表于 2012-8-24 04:08

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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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柏

春本东 发表于 2012-8-25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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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小新 发表于 2012-8-25 22:49

法律也应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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