澹澹 发表于 2016-11-29 18:06

“大老虎”张曙光房产被没收 他的情妇提异议终审驳回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与情妇罗菲双双获刑后,其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遭到了异议——张曙光情人罗菲提出,法院判决执行张曙光财产中涉及的一套房产,购房款中有110万元是自己父母所付,因此申请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高级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了罗菲的申请。法院认为,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提出异议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

  法院没收房产罗菲“叫停”

  2014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张曙光判决所附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中,包括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一套房产。

  去年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出公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用人于今年1月11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受贿罪获刑的张曙光情妇罗菲,则以部分购房款系父母所付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

  二中院认为,该院依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二中院裁定驳回了罗菲的异议请求,罗菲后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复议。

  罗菲称父母出资百万购房

  “原审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罗菲向高院申请复议称,在张曙光案中,其与张曙光关于购房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现金非特定物,无证据证明自己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的那笔特定的现金,债权与物权有别,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

  此外在罗菲本人的受贿罪一案中,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再执行其其他财产。同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其名下的该套房产。

  罗菲表示,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帮助女儿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住。综上,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二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房屋的执行。

  本月,北京市高院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终审裁定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酷娃儿 发表于 2016-11-29 18:28

罗菲父母竟然支持女儿做别人的情人,屌了吧

瞬间抓拍 发表于 2016-11-29 18:28

臭不要脸的!你那110万卖逼挣的钱也是张曙光贪污来的!

兔耳朵 发表于 2016-11-29 18:28

父母舍得让你做小三,就说明你父母家穷的卖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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