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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身边事] 父亲去世前1元钱卖房给儿子 法院判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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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亲去世前1元钱卖房给儿子 法院判交易无效% S' D; j: Z1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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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3 f' o( c! E8 P1 o" R! \. {2 e老伴儿去世后,张老汉将房屋以1元钱的价格低价转移给儿子张国。去年张老汉去世后,他的女儿张秀认为父亲与弟弟的行为有故意侵吞、争抢遗产之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5 W8 _) G" Q1 S# z. l6 u
张秀诉称,父母共生育三子女,张俊、张国分别是她的妹妹和弟弟。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母亲去世;2011年,父亲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后来她发现,2009年6月2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将房屋以1元钱的不合理低价恶意转移给了张国。后法院判决上述转移行为无效,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也已撤销了张国对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张秀认为,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父亲与弟弟的行为损害了其继承权,应依法减少张国的继承份额。5 c  l2 t& D& P9 B! {
弟弟张国则称,2009年5月份,父亲曾立下遗嘱,将其遗留的房屋份额赠与自己。张秀与张俊只能继承母亲的份额,他愿意给两个姐姐每人10万元折价款。  c/ _% w& T7 I/ [5 S& j+ r5 N
另一个姐姐张俊辩称,她同意房屋归张国所有,只需张国支付10万元折价款即可。
8 w0 f6 W  [4 j9 t(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父确于2009年5月自书遗嘱将房屋赠与张国。但在立遗嘱时,该房屋属于张父与张母的共同财产,因此张父之遗嘱应为部分有效,只对房屋中属于张父的份额产生效力,而不能按遗嘱处理房屋中属于张母的份额。张母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张父及三子女依法继承,但张父与张国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买卖并过户,其行为构成故意侵占、争抢遗产,因此法院酌情减少二人应继承的张母遗产份额。7 o# w! ]) E  K+ j$ G& `
张国与张俊协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张秀分得的折价款数额,由法院综合考虑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及张秀法定继承份额等因素酌定。后房屋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166.16万元,张国曾为购买该房屋和装修出资近12万元,应从房屋价值中适当予以扣除。法院最终判定房屋归张国所有,张国给付张秀房屋折价款30万元,给付张俊折价款10万元。7 E0 k: k9 ^+ w) B, \
宣判后,张国提起上诉。5 ?! I) x7 r9 a; W. t'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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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折算哪门子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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