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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西太湖] 金道铭与山西高院背后某些人的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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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王海刚,男,汉 族,1980419日出生 ,联 系电 话1326975 3543,系受 害 人王 红玉之弟,我所举报的司法人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有造谣愿受法 律制裁。
       为了还我们一个公 道,今我在各大论坛、最高法、最高检实名举报山西前政 法委书 记金道铭利 用职权收受巨额贿 赂干涉法 院办案、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郭宁、刑二庭庭长张继荣相互勾结,黑打王 红玉冤 狱十年和涉及一起震 惊山西的合同诈骗犯李永军(2012年释放后至今逍 遥 法 外)无期徒刑变无罪释放的严重司法黑幕、同时向山西纪 委举报山西省忻州法 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在审理李永军案 件时,由河南安阳及北 京海淀二银 行冻结李永军2000万,但李双庆庭长在诉 讼阶段同样以李永军的手段违造解封证明擅自从侦 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对此款向的去向请山西纪 委一查便知:
       一、王 红玉被黑打十年冤 狱经过:
         据了解,阳泉关建军、关建民涉黑案,法 院判 决书中判 决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组 织领 导黑社 会"罪名,而判 决书中调 查结果显示阳泉"关氏"黑社 会形成于97年,判 决书中唯一列举的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组 织领 导黑社 会的"犯罪事实"就是共同举报了姜某人。 而当时1997年王 红玉才年仅22岁,刚刚由老家来到山西阳泉,需要何等的能力才能让一个没钱没权要啥没啥的年轻人成为黑社 会的组 织者呢?显然这个证据不足。而另一个证据显示举报王 红玉涉黑的的举报人就是被王 红玉举报过并判 刑并早已出狱的姜某人,据记者了解姜某人的姐夫是阳泉市公 安局副局 长赵季平,是当时黑打专案组的副组长和山西省原人 大副主 任金道铭关系非常密切当时主抓王 红玉案子的人也是金道铭,将王 红玉作为替 罪 羊,对王 红玉刑 讯逼供,把王 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而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和王 红玉有关系,显然这个也证据不足。
       一审法 院通 过开庭审理及四次评审委 员会评审,全部认为王 红玉不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然与此案相关的人员通 过关系找到金道铭,金道铭指示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书面通知要求长治市中级法 院判 决王 红玉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显示是上级法 院强行干涉下级法 办案,违背了国 家正常司法 办案程序)这样做就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 国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了一审终身!结果是王 红玉在上诉后,省法 院刑二庭没有开庭、没有调 查就维持了十年的判 决,显然既违背常理,也将中 国的司法视为儿戏,里面的猫腻不得而知!
        二 震 惊山西的合同诈骗犯李永军无期徒刑变无罪案:
    
    
    
    
    
       被告人李永军诈骗王 红玉等人的煤矿后登记了一个和这些投资者都没有关系的公 司,转手把煤矿以1.6亿 元卖给了山西中电燃料公 司,所得赃款全部转移隐匿。
       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 国合同诈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 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 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 安机 关报案后由于王 红玉是最大的受 害 人由山西阳泉公 安机 关并案侦 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 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11月 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同时李永军哥 哥李建军通 过重金勾结关系网向当时时任山西省政 法委书 记金道铭重金贿 赂后,金道铭做出了惊人之举视中 国司法为儿戏。指示山西省高级法 院法 官郭宁2011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 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 件发还后,忻州市检 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 院提出补充侦 查建议,在补充侦 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 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 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 害 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 院、相同的检 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 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 官错了么?四个受 害 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 察院提出了申 诉,2013年六 月,山西省检 察院维持了忻州市检 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据省法 院刑二庭主审法 官郭宁说,李永军合同诈骗案从无期到撤诉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没有院里的主要领 导打招呼,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绝对不会从无期办成撤诉,可见其背后有一系列司法人员参与操纵司法。省检 察院审 查案 件的检 察官至今未亲自会见王 红玉对申 诉李永军案 件的意见,只是委托长治市检 察院会见了王 红玉,就极不严肃的做出了复查决定。
       李永军合同诈骗案受 害 人坚持不懈的向各级检 察院实名反映该问题,最后在受 害 人北 京的王彬生博士在省检 察院当面向时任山西省检 察院检 察长、现任最高人 民检 察院副检 察长的柯汉民汇报了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的情况,受 害 人王彬生博士向最高检 察院实名举报了批 捕厅韩晓峰后,本案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中纪 委驻最高检 察院纪 委书面要求干预案 件的检 察人员给予处罚或调离岗位,其中:给最高检 察院批 捕厅韩晓峰处分、免去了河南省安阳市检 察院检 察长宋建 国的检 察长职务、调整了时任省检 察院批 捕处李卫平和时任阳泉市检 察院检 察长张仲马的职务,省检 察院还书面确认了张仲马违法 办案的事情。至此,检 察院正式逮 捕了李永军等。
       案 件进入到检 察院阶段后,省检 察院将此案由阳泉市指定到了忻州市管辖,李建军再次找到了司法界的关系网金道铭,通 过曾任省法 院副院长、省检 察院副检 察长的一位领 导和时任省法 院法 官学院的葛院长找到了时任忻州市检 察院检 察长的王国红和省法 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审判长戴春林、承办法 官郭宁,忻州中级法 院分管高副院长、刑一庭庭长李双庆继续操纵司法,蒙蔽领 导,公 检 法承办人员收受重礼,放纵李永军,导致了李永军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再审后撤诉等于宣告李永军无罪,操纵司法于鼓掌之中。据了解,李建军、李永军为无期变无罪花费了大约3000万元-4000万元,案 件中的具体情况请向受 害 人王 红玉、王彬生及王 红玉弟 弟王海刚了解(18503537405)。
       省法 院郭宁法 官和忻州法 院李双庆庭长在诉 讼阶段擅自从侦 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2000余万元(分别从中 国银 行安阳安钢支行、中 国建设银 行海淀万泉储蓄所扣划),这么大的数额,为什么要在诉 讼没有终结就扣划?扣划的钱去了哪里?而且为了扣划成功曾四天驱车2500公里经更换不同的裁定书,关于这些法 官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们受 害 人要另行向贵院控 告,我们要明白李永军的无罪和这些赃款去向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 害 人收到忻州检 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向省检 察院申 诉,但当时的忻州市检 察院检 察长王国红已是省检 察院分管申 诉的副检 察长,省检 察院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受 害 人担心的结果果然出现了。
       李永军合同诈骗一案,数额特别巨大,受 害 人分别为河南安阳、山西阳泉、北 京海淀,在我们申 诉后还有北 京一个姓戚的受 害 人也反映因该煤矿被李永军诈骗。从侦 查阶段起,该案就受到省公 安厅的重视,省厅经侦总队对本案做了具体指导意见;省公 安厅专案组也约谈了当时的侦 查人员,确认办案正确;检 察阶段,从批 捕到公 诉,省检 察院也进行了多次审 查,一审判李永军无期后,因为没有追究刘忠的刑事责任,省检 察院还向省法 院提起了抗 诉。我们受 害 人就不明白了,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办案人员怎么一会是无期、一会是无罪?究竟是哪个办案部门办错了案 件?办错了案 件有没有错案追究呢?那么释放李永军又是以什么样的形式释放?现在当时的省检 察长柯汉民还在最高检任副检 察长;省检 察院分管批 捕、分管起诉的副检 察长还在职,他们也清楚当时批 捕、起诉情况;当时参与批 捕、起诉的承办检 察官仍然在职,究竟是现在撤诉错了还是当时的起诉错了?不可能当时起诉也对,现在撤诉也对吧。受 害 人认为搞清事实很简单,由省检 察院另行组 织专门机 构,当时的经办人员全部回避,由检 察长亲任负责人,把从侦 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的承办人全部认真仔细约谈,严肃错案追究,当时判无期错了就追究当时的办案人员,现在撤诉错了就追究现在的办案人员,因为,真 相永远只有一个!
       尊敬的领 导,查明这样的司法腐 败案 件很简单,只要从省法 院郭宁法 官和忻州法 院李双庆庭长在诉 讼阶段擅自从侦 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2000余万元入手就能查明钱去了哪里,真 相也就大白于天下了。
发表于 2014-3-2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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