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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与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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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些年,拆迁引起的民众与公权力的冲突日益频繁,已经成为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其直接后果是败坏当下的法治建设,而由此涉及到的土地问题则更是埋下远忧。如果说,改革之初民众要求法治,还是鉴于文革对人身权的恣意侵犯,那么今天民众要求法治,则除了人身权之外,更多的已经是出于对财产权的维护。改革使人们拥有了更多的私人财产,这是一种新的社会变化,它对法治的内涵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在很大程度上,维护财产权正是现代法治的本意。十七世纪洛克《政府论》的限制权力学说就是围绕着财产权而展开的。他指出,人们赖以为生的财产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正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妨害人们财产的缺陷,人们才联合成立了社会,以便利用社会的集体力量来保障他们的财产。因此,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无权从他们那里夺去其财产。


无论何种社会制度,人的基本欲求是相同的。在人们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政府时,唯有生命权和财产权是绝不会让渡的,因为这正是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只要看看那些为了财产权不惜以命相搏的拆迁户,就已经证明了洛克的话多么具有普适性。正如洛克所说:“如果别人可以不得我同意有权随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并不享有财产权。”而一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保障,这个社会便谈不上法治。


这些普通民众或许并不关心一人一票的民主,但一定关心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问题在于,个别地方政府之所以敢毫无忌惮地强拆房屋,甚至致人死命也毫无顾忌,就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所有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政府可以任意支配,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这在住房公有的过去或许不会造成问题,在今天就难以维系下去。


因此,在强拆房屋时,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法院也很少受理强制拆迁事宜。这表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与所有制在这里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今天大多数普通民众的主要财产是房产,但他们拥有只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而不是对土地的拥有(近日媒体所称的不动产登记其实是误导,应当称房产登记)。所谓七十年使用权指的便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但随着时间流逝,土地是增值的,房屋本身却是减值的。过去人们求田问舍,看中的是土地私有,可以世代相传。今天人们买房子,则最多传至二代。换言之,人们花尽一生储蓄所拥有的只是空中楼阁,这样的房产难以世代继承下去。


因此,有人说没有民主难以建立真正的法治,但实际上没有私有制才真正难以建立法治,因为不存在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法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按照洛克所说,个人的劳动使土地等自然之物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从而确定了个人对于它们的财产权。但在公有制下,无论个人付出多少,房屋下面的土地都永远处于共同状态,实际上等于个人的劳动被剥夺了。


这种情况下,财产权显然遭到了否定,而这种否定又是法律所认可的。这便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强拆:公有制本身包含了否定法治的因素。


世上没有什么真正的公有制,要么是多数人的私有制,要么是少数人的私有制。公有制无法解决产权明晰的问题,如目前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私人,也不是所在地方政府。每届政府都可以随意处置而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这便是目前饮鸠止渴的土地财政的根由。进而言之,土地公有制或许是人类一个美好的平等理想,尤其对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但我们今天在强拆中看到的最惨烈的反抗,最维护私有财产的恰恰是弱势群体居多,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古人说,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恒产是一个社会幸福和安宁的保障,它给人们带来生活的安全感,但七十年转瞬即至,只要房屋土地所有权不解决,由于巨大的土地增值效益,将来的强拆仍旧是难免的事。诚然,政府曾有届时继续使用房屋土地的承诺,但这并不是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规定,不足以使人们产生安全感和长远的打算。这不是一个正常的常态社会。


在今天的中国,要想推进法治,让人们真正安居乐业,就必须思考所有制改造的问题,尤其是房屋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如何将土地拥有权授予合法的房屋所有者,应当进入决策者的思考日程了,否则真正的法治社会将遥遥无望。
发表于 2014-5-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还有私人财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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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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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 o(∩_∩)o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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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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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难说啊,什么时候就会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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