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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身边事] 买房10年未过户 原房主:配合办产权再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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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买房10年未过户 原房主:配合办产权再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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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 H! Q1 B. E$ m( H* n; z( P4 x% \+ [$ h* e' s+ j
  时间:7月31日: j* ~" E- r# p- }
  地点:金坛法院民一庭
( F4 p2 t3 B( h7 O  原告:吴某夫妇3 f1 {3 j7 ^: l
  被告:郑某
* M* ~1 D; s) S0 k* x  第三人:丁某, Y3 d5 ^2 [8 r1 O6 c1 {
  诉讼事由:房屋买卖纠纷( S. H8 i! a/ t1 d
  2002年,吴某夫妇以3.8万元的价格从郑某手中买了一套52平方米的房子。吴接过房产证时发现,所有人不是郑而是第三人丁某。对此,郑解释说,这房子是自己从丁手里买的,因房子是优惠房,要过5年才能过户。待时间一到,自己再帮着过户。郑某说着还把当初在1996年自己与丁某的购房协议等证件都给了吴某。
9 y8 t6 d( k! \1 Q" E  吴某夫妇虽有疑虑,但想想房子便宜,且有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在手,也就没多想,就把这件事慢慢搁置了下来。
+ ~/ k* u' x* g$ Y2 I0 l+ N8 v5 y8 }  一晃儿10年过去。城市里快节奏的生活渐渐冲淡了吴某夫妇对房产过户的挂念。10年中,郑某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吴某夫妇也与他失去了联系。这期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巨大变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法制宣传的深入和社会对物权意识的增强,吴某夫妇觉得应该把房产变更在自己名下,这样才有保障。; r2 E; v8 g' f- P1 x
  2010年3月,经多方打听,吴某终于联系上了郑某,要求郑某帮其办理过户等手续。但房屋的产权人是丁某,必须丁某到场才能办理过户。吴某又千方百计找到丁某。没想到丁某却说:“行啊!过户可以,再拿10万元来,1996年我那房子卖得太亏了。”郑某气得发抖,但碍于房子要过户,还得求着人家。而丁某则死咬一个理:“当初卖得太便宜了,我也不要你全按市场价补偿我差价,只要10万块还多啊?”就这样,吴某、郑某与丁某多次协商未果。吴某夫妇只好把郑某作为被告、丁某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1 o5 \. L, [4 y* c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已实际交付并付清了购房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3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应按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否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 p# `6 n- D; i5 t# w, c" X$ M7 M1 r  最后法院判决丁某、郑某一起配合为吴某办理产权过户。1 e4 R, ^0 z, I0 M
3 ~# o' j' z& Y; _- Q9 v1 z; A
发表于 2012-8-6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当初卖了,还反悔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缺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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