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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西太湖] 河北涉县执法部门“扁担”执法一边高一边低,乱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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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诉人:李军梅,女,现年42岁,系涉县西戌镇西戍村村民。
" I$ a% V, s# e  I( Z$ d' n/ w/ S4 N# X* d( x- a
被控诉人:涉县公安局警侦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虎彦
/ r3 m% Z- {) l# Q9 s关于控诉人丈夫李树旺于2012年6月8曰被涉县公安局警侦大队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拘留至今未结一案,作一下情况反映。
: ~3 t: H4 {# [- k: g0 r  控诉人丈夫李树旺是涉县西戌镇西戌村村民,系涉县鑫宝集 团有限公司七号矿业分公司法人代表,于2006年2月,以股份 制形式承包了鑫宝矿七号矿井,合同期限是7年.该矿一切手续 合法、有效、齐全,而涉县公安机关将控诉人丈夫李树旺以涉嫌 “非法釆矿罪”为由进行羁押是毫无道理的,错误的,也是违法 的行为。
5 Z# y, K) z1 w9 ^7 W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2月份,鑫宝集团应发现该矿相邻矿,也就是园子沟铁矿,在距七号矿紧邻处私自开通了条巷道越界开釆,被矿山负责人发现后没与控诉人丈夫商量就私自挖巷道与对方发生了争执,最终被涉县职能部门,也就是国土资源局责令双方停止开采,并对双方各处罚五万元罚款,封堵巷道,并责令停业至今.事后控诉人丈夫李树旺知道了把矿上负责人训斥了一顿,而巷道里采下的矿也全部被国土资源局和安监局封存在矿井里,至今丝毫没有动,何来的非法所得?而被控诉人对李树旺作出的所谓“非法所得”评估数额是毫无根据和道理的。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釆矿,或者擅自开釆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釆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釆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才能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9 e' r( o* u9 x; x4 h. \- r
  所以,非法采矿罪的构成必须要具备两个客观条件:
% s7 p1 S0 c/ t7 ~  一、无釆矿许可证擅自开釆,擅自进入刑法规定的特种矿区;+ @2 I  e& u; v; b; t" I! \
  二、进行破坏性开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 Z; L0 n7 F# N( W
  该法还明确规定,这两个条件在该罪成立时必须同时具备。 而以上两条我们都不具备,另外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 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釆矿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釆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只有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釆,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才可追究刑事责任.( X1 J, K5 W( y$ e& b
  再者,法律也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罚制度”,对于越界的开釆,作为法人代表的李树旺也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在事发后积极主动的接受了国土资源局的五万元行政罚款,所以无论从哪方面均本应该再追究我丈夫李树旺的刑事责任。: G7 l9 e* o. \
  综上所述,李树旺作为鑫宝集团七号矿法人代表,在越界开釆既接受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停止开釆的整顿,又接受了国土资源局的罚款处理,根本就不符合所谓的“非法开釆罪”,于法于理,均不应该再受到刑事追究,而被控诉人办案人员不知是办案业务水平问题还是法律知识不精通,为什么要对鑫宝集团七号矿法人 代表李树旺越界开釆单方面追究罪责、羁押至今不放,为什么对同样是非法越界开采的园子沟铁矿不闻不问,并且当时涉县公安局从园子沟铁矿查出非法藏匿大量炸药(见2012-06-13日中国 新闻网河北邯郸警方公布非法制造藏匿爆 炸 物典型案\而对该矿涉案人员和法人代表未作任何处理,值得深思.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而立法宗旨就是不枉不纵,恳请上级领导明察,本着和谐、 稳定的方针政策责令被控诉人将控诉人丈夫李树旺给予早日释放,我代表全家人和全体矿工将不胜感激!
0 J! b, k- O# u5 X2 @6 Q    此致
- }5 E0 h; ^3 a. z   上级领导9 X( [2 Y8 [/ R5 S1 `! ]
  控诉人:李军梅 2012年10月9日
发表于 2012-1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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