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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西太湖] 成都中院成为全球媒体报道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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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 I+ N  m/ |: Z' N; |" J看着手中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187万元巨额赔款书,澳籍华商崔沛雨怎么也不会想到,在自己的公司股权被股权窃取方勾结成都中院执行局法官,不顾生效判决,非法强制抢夺的情况下,自己反被判巨额赔偿给股权窃取方,更不敢相信,为了支持股权窃取方的诬告,成都市中级院的判决可以颠覆最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改变为"原告无需举证,只要被告不自证清白,即有罪"(判词内容),并公然篡夺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裁定权,否定和其他省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生效裁定,判定崔沛雨须因上海法院经再审认定事实的三个生效裁定案而须赔偿股权窃取方,无人会相信成都市中级法院会如此不顾基本法律准则颠倒黑白地来判案,但手中的这白纸黑字并盖有裁定中院公章的判决却是真真确确,崔沛雨感觉到自己陷入了一场的司法抢夺案,作为投资人,合法财产遭到法院借执行和判决为名的公然抢夺。
5 s% o" W) c5 t- i) f. @1 h: @- T+ E# i3 [购买股权遭诈骗
) m5 V/ s( `7 q$ L. v根据于2012年11月14日的路透社新闻、美国CBS新闻、美国ABC新闻:包括ABC 6、ABC 7、ABC 13、ABC30、国际商业时代美国版新闻、美国迈阿密先锋新闻、雅虎财经新闻、Market Watch市场观察新闻,美国 Newsday新闻和日本Regnas新闻等十几家美国新闻台和各国新闻社报道,及澳洲日报2012年5月1日头版报道,2007年,澳籍华商崔沛雨出资人民币98万元收购四川华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95%的股权。一年后,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周秀荣却单方面毁约,以崔沛雨拥有澳洲国籍和澳洲公司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要求撤销当初崔沛雨与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10月,成都中院作出判决,要求双方各自归还股权和资金。' O4 C$ k) w4 g2 O
2010年3月判决生效后,周秀荣想要获得股权,但又不想依判决支付执行款,便串通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一些法官抢夺崔的股权,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孙彪在明知周秀荣拥有可供执行全部执行款98万元的财产,却故意不予执行,在周秀荣尚有53万的股权转让款未进法院账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将崔沛雨的公司股权过户给周秀荣,并故意在股权过户后对被强制过户的股权不予保全冻结,以方便周秀荣转移财产,于是,周秀荣随即又将抢夺来的92.5%股权迅速转让给其丈夫,后以没有财产为名,拒不履行法院当初的生效判决,需偿付给崔先生的股权转让款至今未付。
! [5 w: T- X3 P3 R. _. k6 y被泼脏水遭法院惊天判决' ~% |5 q7 v  w. G
在成功抢夺到崔沛雨的股权后,周秀荣反过来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再次串通成都中院的法官反过来状告崔沛雨并要求获取赔偿。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崔先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成都中级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公然违反"谁主张(谁提告)、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竟然在原告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率先要求被告崔沛雨要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即有罪。崔沛雨表示他已不是上海公司的股东,因而无法提供,随后成都中院的法官(审判长:钟晞鲲,承办法官:何苗)以崔沛雨没有提交证据,自证清白为由,做出了一个可以轰动全中国法院的惊天判决。$ l0 a" h' l; F! k$ @# U
判决称,由于崔沛雨未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因而上海法院生效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崔沛雨需赔偿上海法院所裁定的四川华光公司需支付的借款和服务合同的三个案件的款项共187万给周秀荣所抢占股权的四川华光公司(据了解,此案目前已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x# ~. X- s& u5 V/ i& |3 |
(崔沛雨控股四川华光公司期间,为将公司做大做强,在四川华光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从上海公司调集和向友人借款共计140多万资金,给四川华光公司输血,支付各种费用,为支持华光公司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牺牲。2010年,周秀荣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潮流公司(崔沛雨时任股东)和私人给四川华光借款案、上海潮流公司给四川华光公司服务合同案,上海一中院经分别再审开庭和听证后已根据证据和事实确认了上海潮流公司和私人给华光的两个借款案,和上海潮流给华光公司的服务合同案,并已据此于2011年驳回周秀荣申请再审的要求)3 L4 |* c' }* t( K
据知,根据上海和成都四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崔沛雨投资于四川华光公司股权的98万至今仅由崔沛雨的债权人收回20万,四川华光公司应还给上海潮流公司和个人的借款共117万至今仅由上海法院执行到位53万,四川华光公司应支付给上海潮流公司的服务费80万至今拒付,以上共有222万(未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周秀荣需要支付的利息和诉讼费十多万)至今没有收回。
9 P  K. v. M9 A+ G) G2 g诈骗团伙仍逍遥法外' R7 t$ ], N0 {$ F$ {$ y
在成功窃取崔先生的股权后,周秀荣与其丈夫马庆国骗局还在继续,他们先向教育部谎报称四川华光公司将更名为四川天韵公司,以骗取教育部将留学中介资质更名。2010年8月资质证书颁发后,周秀荣却在当月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了新公司,即四川天韵教育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有的四川华光公司并未更名或注销且依然保留存活。就此,周秀荣一边以四川华光公司账上没有钱为由,不予赔付以前四川华光公司欠下的公司、个人债务和所诈骗学生的金钱,一边又利用四川天韵公司继续欺诈其他学生的金钱以及其他的股权购买者。" u! V* A! |1 ?9 {) j7 n0 D' n
律师案件解析:9 c7 ^7 c/ O' c% h
   从该商业诈骗案和法律基本原则来看,以周秀荣为首的诈骗团伙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成都中院的法官的执行和审判行为亦构成明显违法。
* d/ I2 t5 e% [8 ~% a一、2009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双方各自归还股权和资金后,周秀荣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手段已完全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其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
- K  C+ h  }& K% N, b+ N' O3 G二、周秀荣与其丈夫马庆国谎称公司更名为由,骗取教育部将留学中介资质换发公司名。然后再重新注册新公司,使得作为原有公司的核心资产的留学中介资质被空降转移(教育部明令禁止),再以新公司继续进行同手段的诈骗行为,使更多同崔沛雨一样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均构成犯罪。$ k( o' y$ }! `0 F, m3 u
三、关于股权撤销案的生效判决是股权转让款和股权须同时返还,但成都中院的执行局法官却致此白纸黑字的生效判决于不顾,在周秀荣尚有53%的股权转让款(此案的执行款)未进法院的时候,便将股权全部强制过户给周秀荣,并在强制过户时不实行保全措施,导致一个本来可以执行到位的生效判决最终被片面执行,最后被成都中院以周秀荣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止执行,崔先生的合法权益遭到巨大损害,成都中院执行局的此承办法官是明显涉及徇私枉法和滥用权力。4 i" G5 y6 V, q2 j: |
四、周秀荣状告崔沛雨损害公司利益过程中,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至我国法律原则于不顾,公然违反"谁主张(谁提告)、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做出原告只需认定,无需举证,被告须自证清白,否则即有罪的判决内容和判罚行为,公然颠覆基本法律原则,令人不解。
0 _. C" ^0 _- L& l五、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对崔沛雨赔偿187万元巨款的判决,不仅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把应该由华光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同时,将上海一中院已经审理过、认定了借款和提供服务的证据和事实并已作出司法裁定的三个案件全部和否定。不仅违法基本司法审判原则,并且肆意越权,利用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来公然取代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的可以、否定全国各地法院裁定的职权,荒唐至极。( R8 N) a0 K2 j/ Z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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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时表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官在判案是必须遵守的,如果以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原告只需认定,无需举证,被告须自证清白判决内容和方法成立的话,今后如公安局认为某人犯罪,只需要在法庭上说我们认定此人是犯案了即可,无需提供证据,只要被告不提供证据自证清白的话,此人即有罪,或须承担赔偿,这样的审判逻辑是回到了文革时的批斗逻辑,完全颠覆了我国30年来的法制建设所建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及其危险的,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和合法财产的极大威胁。/ L$ t1 e% A7 G/ |0 T
另外,利用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来公然取代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的可以、否定全国各地法院裁定的职权,也是及其荒唐的,试想,如果某地法院的判决可以任意其他省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生效裁定的话,那么,某人在某省市被法院确认并已生效的案件,接着,她换一地再告,而此地的法院判决即可否定原先的那个生效判决裁定的话,那么,全国任何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道理,而竟然被成都中院的法官无视,否定,如果此判决得以成立,那么中国的全部法院体系将陷入彻底大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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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X& m! `1 k$ G' c. B露西.李
发表于 2013-2-25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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