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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动态] 国务院:地方政府负责偿还债务 中央原则上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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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对地方政府财政实行重整计划。( m0 t# `  P#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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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适用的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另一类是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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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j' G- s# @/ F1 G《预案》规定,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K9 `; E  Q5 z$ X- D: ~8 \

3 @1 [! F% z! D* _1 Q$ M: w监测的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G3 ]& q0 C,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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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预案》还建立了追究机制。如果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预案》规定,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i2 w) l7 i1 }, N. M* N"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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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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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该负责人也指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5 _& D! Y/ q4 U( J2 Q2 d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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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救,偿还不了,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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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很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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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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