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杜文良是乐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负责管理学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时许,杜文良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 据一位食堂工人介绍,当时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很快到达,杜文良被抬上车后,医生庚即对其使用呼吸机维持呼吸送到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经诊断,杜文良脑干、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伴意识障碍、光反应消失。虽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当晚8时许,杜文良被转到了乐山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遗憾的是,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准备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杜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父亲的情况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杜女士并未放弃,她从网上找了两例用呼吸机延迟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交到了人社部门。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依据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杜女士提出质疑:“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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