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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爆料] 单身父亲民政局内遗弃三岁病女 庭审时称不想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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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9日,30岁的男子李某将自己的女儿丢弃在顺义区民政局的楼道内,后李某被警方取保候审。! z0 i1 \3 S, x" W
    昨天上午,顺义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弃案件。 被告人李某当庭辩解称,自己最初想把孩子送到孤儿院,“民政局不给我解决,我就烦了。”李某见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便把孩子放在了民政局的楼道内。李某表示,他认可检方所指控的事实,但不认可罪名,他辩解称,把孩子放到民政局,也是为了让民政局把孩子送进孤儿院。  X) j  i0 q0 A# ?7 C, j2 S
  李某表示,扔掉孩子后,他又有些想念孩子,便去民政局寻找,发现民政局已经报警,孩子由顺义服务中心暂时照管。后李某被取保候审,领着孩子回了家。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和妻子已经离婚,孩子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中拮据。由于要带孩子,自己无法出去找工作,包括村集体发的300多元、妻子给的900余元抚养费以及一点房租,父女两人每月只有2000余元收入。“我没耐心。”李某还表示,自己不是看孩子的“料”。李某在庭审期间承认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对于未来,他仍坚称想把孩子送孤儿院,“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李某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且所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2年至2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发表于 2016-11-3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是女儿啊  不能因为你穷 就放弃抚养吧  30岁诶 又是男的 为什么一个月只有2000余元的收入  好手好脚没毛病就去挣啊 不信挣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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