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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爆料] 怀疑父亲与一女子有染 姐妹俩抢劫报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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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头市青山区一对姐妹因怀疑父亲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便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该女子财物。12月5日,这对姐妹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41岁)在青山区11路公交车上遇到53岁的吴某某(女),她怀疑吴某某与自己的父亲王某某关系不正当,当时用电话联系了妹妹(28岁)。当吴某某在青山区九星站牌下车时,王某也跟随其下车,并拦住吴某某阻止其离开。之后王某与赶来的妹妹将吴某某带到其妹妹的车上。随后,王某的妹妹又叫来朋友张某,3人开上车带着吴某某让其联系父亲王某某。期间,王某、王某的妹妹对吴某某进行殴打。直到19时许,也未能联系到王某某。此时,王某、王某的妹妹让吴某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由王某在内蒙古科技大学旁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4万元,同时让吴某某写下还欠40万元的欠条,之后才让吴某某离开,赃款放在张某车上直至案发。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的妹妹、张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在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妹妹、张某在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应当从轻处罚。3人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部分赔偿受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的妹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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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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