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镇江丹阳市一家名为国信宜和的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11月30日,是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新房交付的日子,但是,当业主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时,却被告之:必须要一次缴纳20年的垃圾处理费。如此强制性收费,让业主们感到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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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信宜和小区的售楼部,记者看到:业主领房时必须缴纳垃圾处理费1200元。该小区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业主,这是环卫处要求物业正常代收的,一年60元,1200元也就是20年,不可以一年一交,如果不交齐的话拿不到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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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j" _2 G6 Q2 R. {8 H6 ]9 G/ r: R前来收房的业主都感到一次性缴清20年的垃圾处理费不太合理,但是,如果不交费,却又拿不到房。无奈之下,业主杨先生又来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室咨询。( S+ U" y( w- N8 @9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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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丹阳市政府[2003]128号文件,关于印发《丹阳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该文件中写道:新开发的商品住宅房,按每月每户5元的标准,预收20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虽然有县级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但是,20年垃圾费一次性缴清,物业公司这样的代收行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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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潘刚表示,这项政策是政府文件规定的,已经执行了快十几年,住不住20年是个人的事情。这项政策的解释权归环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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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阳市环卫处收费科,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让业主20年一次性全部交了,一是因为政府的文件规定,二是为了减少人力物力,避免一家一户上门去收取。" c" U8 {; u" ]
4 }& {; {0 r1 Q8 W3 n. }$ c那么这份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士杰指出,这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不交付房产。另外,这个规章制度规定20年,显然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这种公共事业型价格,包括公益性服务价格,必须必须要由省、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并且,在制定公共事业性价格的时候,要召开听证会,政府部门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积极的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可,才可以颁布这个规定。律师建议消费者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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