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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身边事] 镇江一小区新房交付 业主缴纳20年垃圾费才能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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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镇江丹阳市一家名为国信宜和的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11月30日,是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新房交付的日子,但是,当业主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时,却被告之:必须要一次缴纳20年的垃圾处理费。如此强制性收费,让业主们感到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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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信宜和小区的售楼部,记者看到:业主领房时必须缴纳垃圾处理费1200元。该小区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业主,这是环卫处要求物业正常代收的,一年60元,1200元也就是20年,不可以一年一交,如果不交齐的话拿不到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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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M: C+ l( O$ v% R% m3 i前来收房的业主都感到一次性缴清20年的垃圾处理费不太合理,但是,如果不交费,却又拿不到房。无奈之下,业主杨先生又来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室咨询。: W% G5 \4 S8 J

) l5 g% ?3 c$ h; P+ ?* K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丹阳市政府[2003]128号文件,关于印发《丹阳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该文件中写道:新开发的商品住宅房,按每月每户5元的标准,预收20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虽然有县级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但是,20年垃圾费一次性缴清,物业公司这样的代收行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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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潘刚表示,这项政策是政府文件规定的,已经执行了快十几年,住不住20年是个人的事情。这项政策的解释权归环卫处。5 d% Y3 i1 w. n: W; w

" z* [4 {0 q- w/ m( q在丹阳市环卫处收费科,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让业主20年一次性全部交了,一是因为政府的文件规定,二是为了减少人力物力,避免一家一户上门去收取。' w: J9 M! r( F% I)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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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份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士杰指出,这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不交付房产。另外,这个规章制度规定20年,显然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这种公共事业型价格,包括公益性服务价格,必须必须要由省、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并且,在制定公共事业性价格的时候,要召开听证会,政府部门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积极的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可,才可以颁布这个规定。律师建议消费者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Y& A! s! g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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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笑话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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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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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是业主的跟物业公司屁关系没有,物业只是看门狗而已。现在管起主人了。要犯了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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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才?我不是天才,因为我是天才终结者,各位天才们,努力修炼吧,因为只有你们努力修炼,我才能更快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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