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太湖论坛—常州最大的百姓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78|回复: 2

[百姓爆料] 山东拆迁户抗拆连杀两人 被判死刑后发回重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2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7日上午9点半,山东丁汉忠抗拆致2人死亡案在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重审,至当晚10点多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此次重审焦点在于丁汉忠是否属正当防卫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机关仍指控丁汉忠故意杀人,但辩护律师以丁汉忠属正当防卫为由,为其做无罪辩护。
  抗拆致两人死亡获死刑后重审
  此案案发于2013年9月25日,丁汉忠母亲的房屋遭遇强拆时,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28日,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丁汉忠提起上诉。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丁汉忠及其母亲的房屋在2013年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款未谈妥,丁家迟迟未搬迁。案发当天,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母亲李美香的房屋进行拆除。当日15时许,当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
12 u( O+ p/ k+ o+ V3 B2 k( |

" b: b  M) d+ \# Q+ |, N
  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把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当天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黄中太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一审时,辩护人认为,丁汉忠属防卫过当。2014年7月28日,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
  辩称正当防卫无罪
  丁汉忠提出上诉,其表示,案发时多人用木棍、铁锨、铁镢、梯子等围殴他,还有一人用铁锨铲破了他的头部,“鲜血顿时流满整个头部”。情急之下,他出于本能随手从旁边摸起一把镰刀,在身前乱抡以自卫。丁汉忠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8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袭祥栋称,丁汉忠家园被毁,遭多人持农具毒打,其子丁超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丁汉忠保家园、护生命完全具备正当性。丁汉忠被打得头破血流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能自力救济,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适时性。
1( t* E6 x7 ^. g' U) x2 A7 [  z

' S/ j4 r9 y: w5 d5 D# h7 w
  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高院没有对事实进行认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此案在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开庭重审。丁汉忠辩护律师张维玉介绍,此次开庭是山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仍指控丁汉忠故意杀人,律师认为丁汉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其做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公诉方未将此案侦查阶段的丁汉忠口供作为指控证据,仅剩的一份丁汉忠的有罪供述,是昌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丁汉忠讯问时所做,但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指出,该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做的已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的第4次笔录高度相似,所以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庭审时,审判长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此口供系刑讯逼供手段取得,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有多大,都将在判决书中说明。
  开庭11个小时后,庭审至当晚10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焦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一审法院: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审法院审查认定,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19 C# n  g4 \: N8 e) g
4 x6 p! ~' K) D
  2013年9月25日,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
  丁汉忠在上述情况下,持镰刀砍伤黄中太,在黄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后仍持续进行伤害,此后又持另一镰刀砍伤意图抢救伤者的黄国厚,对此黄国厚无任何过错。黄中太等人仅与丁汉忠发生了一般性的肢体冲突,且随即放开了丁汉忠父子,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其本人对黄中太、黄国厚二人的伤害行为亦非出于防卫意识,故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丁汉忠在行凶时对于所持工具、砍击人员以及部位、砍击的强度等均有明确认识,最终致二人死亡,足以说明其故意杀人意图明显、犯意坚决。
  2
  辩护人:丁汉忠住宅及人身遭严重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
  此案一审时,丁汉忠指出,被害人纠集多人非法拆迁房屋,对其进行殴打,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还击,未看清所使用的工具,系防卫过当;辩护人也辩称,丁汉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从而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拆迁,殴打丁汉忠,存在明显过错。
1
* f$ c3 T+ @& i% F) q6 H! z
1 g( T' M! ^+ W: u4 h* R. r8 `
  丁汉忠还称,有人用铁锨铲了他的头后,血流不止,模糊了他的眼睛。在看不到的情况下,丁汉忠从地上摸了一个木棒样的东西开始乱抡,用于自卫。
  1月17日庭审现场,丁汉忠的辩护人张维玉律师表示,丁汉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做出上述举动,属于正当防卫。
2 b" S% H7 w% ?" [5 Y
8 {4 `: T# i5 w2 J, p
  x$ m# \" w, |" z+ N: ]2 z; X' p
+ ?8 c4 T6 ^1 l/ V& A3 V& c( M5 `
发表于 2017-1-2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别人的家园,还毒打人家,给谁不急眼?对方人多势众,又都带打人器物,并且被人毒打,给谁不是急红眼往死里和对方拼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起的虫儿被鸟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北京秋花无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州站(QQ1415467672,1023578465)|西太湖论坛 ( 电话:18115021719 京icp备12035374号 经营性许可证:京icp证120520号 )

GMT+8, 2025-6-27 14:11 , Processed in 0.05657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