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阮先生参加好朋友的婚礼,因为哥们的邀请,给哥们当上了伴郎,结婚那天,婚礼结束后,阮先生就留在了哥们的家里过夜。可是在半夜两点多钟的时候,新娘起来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迷迷糊糊的就来到了阮先生所住的房间,爬上了阮先生的床。' }& d4 e+ V) D6 p# S% W
面对这突发状况,阮先生也是有点蒙了,新娘上床后,把阮先生当成了自己的丈夫,开始抚摸,阮先生没能控制住自己,就和新娘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来后,新娘黄女士就报警了。7 k, n4 k, e+ o* o
新婚之夜,新娘上错伴郎床。新娘以为床上是新郎,主动抚摸;伴郎“性趣”大起,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新郎、新娘刑事自诉告伴郎强奸。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伴郎无罪。
7 R Y6 ?8 c9 T& M1 o& V; a8 T 是啊,面对着主动送上来的女人,又有几个男人能够控制的住呢,阮先生能做出这样的事也是人之常情的,谁让黄女士在自己的家也能走错房间呢,这事要是怪也不能全怪阮先生吧。不过话是这样说,阮先生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道德上,他也是要 受到谴责的,毕竟朋友妻不可欺吗,以后他还有什么颜面去面对自己的朋友呢,而作为黄女士的丈夫,自己的妻子发生这样的事,也不知道两个人以后还能不能继续生活下去。$ ?( C5 m/ V7 v& B* y4 i# T5 a
报道中有个细节:新娘抚摸伴郎,伴郎在睡梦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将新娘士抱住,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试问:这是不是伴郎的主动行为?如果伴郎没有这个主动行为,不可能有性关系事件发生。既然是伴郎的主动行为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伴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再说,纵然新娘上错床在先,但伴郎如果不是居心叵测、心怀鬼胎,怎么能任由一个女人抚摸自己?倘若伴郎及时告知新娘真相,性关系也不可能发生。由此说明,伴郎要么存在希望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要么任由性关系事件的发生。而无论哪种情况,伴郎都对新娘和新郎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除了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外,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少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法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而伴郎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新郎和新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法办”,至少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第(一)款(警告)给予“法办”,坚决不能纵容这种违背道德伦理、污染社会风气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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