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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爆料] 老师收缴手机起争执,诱发学生患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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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华系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在一次考试中被巡视发现携带手机,由此引发了一场悲剧。
      当日下午16时考理综科目时,学校副校长在巡视考场时,发现有三名考生(其中有小华)将手机带入了考场,遂进行收缴,在收缴时,与小华发生争辩,遂将小华的手机摔在课桌上,导致手机屏幕破碎,之后该副校长将该手机收缴交给小华的班主任老师,老师于2日后将手机归还。
       过了两个星期,班主任电话联系小华的父亲,告知小华在学校精神状况不正常,要求将其接回家,随后小华被其父接回家。
第二天,小华到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早期)。之后,小华又陆续换了几家医院治疗,前后住院100多天,花去医疗费好几万,最后出院诊断的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期间,学校曾垫付医药费5000元。
经司法鉴定,小华患有心境障碍(双向)-混合发作精神病。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学校工作人员在巡视考场时,将违纪学生的手机当场摔碎,处理欠妥,存在过失。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华在手机被收缴并损坏时所带来的心理刺激是其所患精神障碍的诱发因素,表明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小华患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小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h; q) v9 i: J" {7 m2 ?6 d' Q3 F
        小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75323元。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参照《XX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序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第2项损害后果与致伤因素之间因果关系“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20%)”,酌情该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7532元。学校已支付小华5000元,还应支付22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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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至于吧 收缴手机 然后就精神障碍了 不会这么脆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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