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11时10分许,余杭公安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一起交通违法非现场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一女子来帮他人处理违法记录,民警在核对信息时,发现该女子语言含糊不清,说不出违法时间,对车主信息并不知晓,而且神情紧张,根据以往的经验,民警初步判定该女子有“买分卖分”的嫌疑,于是迅速控制住该女子。在民警的多番询问下,该女子承认自己“卖分”给别人的事实。
& t; Y) B1 i, k+ I2 t 经了解,该女子周某(24岁,桐乡人)承认此次扣分是受人委托,代第三方办理3起3分非现场交通违法及一起2分非现场交通违法,答应报酬是11分850元。周某和车主并不认识,他们是通过谢某某为中间联系人,没想到交易还没有完成就被民警给识破了。 最终,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窗口民警立即将其移交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余杭公安依法对周某及谢某某“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无独有偶,11月19日上午11时,王某某(女、26岁、桐乡人)持本人驾驶证到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他人的浙AY***6小型轿车非现场违法时,被窗口民警发现有买分卖分嫌疑,在民警的询问下,王某某称自己通过微信添加了一个叫“时间就是生命”的男子,因为自己平常不开车,驾驶证的清分日期也快到了,想着可以用驾驶证卖分赚点钱,她主动跟“时间就是生命”约好,19日上午一起到余杭交警队窗口来处理交通违法,当时谈好的酬金是11分800元,没想到在违法窗口被处理民警识破。经派出所调查,卖分人(处理人)王某某因“冒充本人交通违法,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被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y) \7 w# M9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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