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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空中托运被吓死 南航赔偿狗主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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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8月,赵女士带着金毛犬去青海旅游。同年8月5日22时,她乘坐南航公司航班由西宁飞回北京,随机托运金毛犬。次日凌晨到达后,赵女士被告知金毛犬失踪。7日中午,赵女士接到通知称,金毛犬被找到,但已死亡。赵女士委托医院对金毛犬进行体表尸检,结论为:“未见明显外伤迹象,推论死亡时该犬处于呼吸困难状态,疑似因惊吓恐惧等强刺激因素造成原发或继发充血性心衰。高度怀疑充血性心衰为死亡原因”。  赵女士认为,南航公司因管理不善致航空箱破损,金毛犬钻出航空箱后失踪,失踪后南航未积极控制损失,直接导致犬只死亡。赵女士要求赔偿犬只死亡造成的直接费用10万元,赔付误工费等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还要求对方致歉并出具可信的证据,说明犬只死亡真相。
  庭审中,南航称托运箱由赵女士包装,第三方负责卸载和运输。事发后,他们找到金毛犬,并用网枪小心捕捉,但金毛犬突然抽搐,吐血死亡。南航只同意按托运重量每公斤100元,同意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836元。
  爱犬死因
  不当装卸吓坏金毛犬
  法院认为,南航作为承运人应依约将旅客及金毛犬安全运至目的地。金毛犬在运输期间死亡,南航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南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装载金毛犬的航空箱在航空运输期间损坏,且从两段录像来看,虽仅有10分钟,但已清楚反映出行李装卸人员在卸车过程中,明知航空箱内装有活体动物,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用适合的装卸工具和装卸方式搬运货箱,导致金毛犬受到惊吓,从航空箱破损处逃逸,金毛犬逃逸后死亡与搬运不当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
  伴侣性宠物不可替代
  法院认为,赵女士从金毛犬幼时起开始饲养,故其死亡给赵女士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初始购买价及必要的饲养成本。因北京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评估及确认的机构,法院经市场调查测算,据同类犬只的市场价格,结合本案金毛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酌定金毛犬死亡时的损失金额为16600元。因南航未能证明航空箱存质量问题,故应赔偿赵女士航空箱损失618元。
  赵女士同金毛犬朝夕相伴逾三年,已成为“伴侣型”宠物,超越一般动物与主人间的关系界限,其被赵女士视为重要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基于此,赵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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