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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经验] 4S店延期交车 不退消费者订金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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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付马自达2购车款 被告知需延后一月交车 车主不满拒付车款

新闻事件:2009年2月14日,郭先生决定在这天买辆车,作为情人节的礼物送给自己的妻子。

当天,郭先生带着妻子来到一家马自达4S店试车,试驾的车型为“马自达2劲翔”,感觉相当满意,当下便下了订单,并预付了1万元的购车款,与对方约定一个月内交车。

3月14日,郭先生到4S店询问情况,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车子未到,需要推迟到3月20日。”他当时就有点生气,但没有表示出来,就在他刚刚离开4S店不久,展厅经理打电话告诉他,该车要到4月10日才能到货。

随后,郭先生认为对方严重违反了自己的承诺,便以超过了规定的限期为由拒绝付款购车,并要求4S店退回1万元的预付款,但遭到拒绝。

对此,4S店工作人员陈小姐表示,2月14日当天郭先生确实在该4S店订购马自达2劲翔一部,订货时也确实承诺一个月交货,但是郭先生所述的与事实有出入。

陈小姐称,2月21日,郭先生又到4S店重新改订最高配置车型(另一种车型),陈小姐称改订车型就意味着车子需要重新订制,重新生产,所以需延长订货时间,虽然提车时间没有重新约定,但当时郭先生也表示同意。

陈小姐还表示,3月17日郭先生到该店称着急用车,其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和长安福特马自达销售部联系,但厂家说4月10日才能到货,得到确切时间后,工作人员当即向客户做了解释并表示歉意。

法律分析

分析一:郭先生向4S店所付的1万元预付款算是定金吗?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笔钱有什么作用?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想要适用“定金”规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定金”字眼规范双方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中虽然没有写明“定金”二字,但是双方对交纳的保证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款项,明确约定了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也可以适用定金规则。本案中,郭先生向4S店交付的1万元预付款究竟是不是定金,还要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其中没有规定预付款适用定金罚则,那么郭先生交付的预付款只能被视为提前交纳的部分购车款,各方都无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分析二: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如果确如4S店工作人员所说,郭先生交纳预付款后改变了购买意图,重新订购了另一辆(款)汽车,那么是否仍然适用以前的交货时间约束4S店的交货行为,就要看双方是否达成了相关约定。这种约定能否得到双方的认可和证实,对于日后解决纠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4S店无法证明郭先生重新改订配置更高的车辆或无法证明双方对重新订购车辆的到货日期进行了修正,那么就有理由相信,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沿用先前的到货时间,由此,4S店超期供车就属违约行为。

法律支招

消费者预订车辆并支付一笔定金是现在的通行做法,此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如何防止法律风险?

支招一:与汽车销售方签订书面材料,一定要仔细阅读其内容,不能随意签字,对于其中约定的预付款、保证金、订金、押金是否具有定金性质,以及是否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转化为定金要格外注意。

支招二:对与金钱有关的条款和名目要看明白、记清楚,了解这些款项的交、扣、转、退分别适用哪些具体情形,以规避自己的风险。

支招三:对于购车的细节问题,例如到货期限、与样车的一致性等,最好作出明确的约定,落实到书面,保证日后论理有据。

支招四:双方变更部分约定内容时,应该通盘考虑其他条款是否也应适当变化,如果认为继续沿用先前约定不妥,也应书面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12-7-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沙发
发表于 2012-7-2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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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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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约
发表于 2012-7-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ssss违约在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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