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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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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1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
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发表于 2012-7-2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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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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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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